1、释义 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2、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资料图)
3、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编辑本段]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 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4、 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
5、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
6、又称无痛苦死亡。
7、一般多指后者。
8、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
9、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②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③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④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⑤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⑥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10、 实施安乐死的操作程序 实施安乐死的行为在满足法定的实体条件的前提下,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规则来操作。
11、在程序设计上,笔者认为有四个关键的内容需要规范:一是病人的申请;二是医师的诊断;三是病人与医师协议的达成;四是医师实施安乐死的行为。
12、而贯穿始终的是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以及公证机关的公证。
13、法院和公证机关的“第三者”的中立姿态在此程序中必须得到淋漓尽致的展现。
14、 (1)病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15、申请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16、当病人表达了选择安乐死的意愿以后,病人的亲属(无亲属时可由病人的朋友)告知医院所在地市的法院(即中级人民法院)。
17、法院及时派工作人员到病房或专门场所主持申请的书写活动。
18、法院必须指定公证机关到场公证。
19、书写申请之前,法院须指定医师判断病人是否处于神志清醒的状态,神志不清醒的不得进行申请的书写活动。
20、申请书为法定标准格式,病人需要书写的主要内容是表达自己难忍病痛、自愿选择死亡的意愿。
21、病人有书写能力的,必须亲自书写;病人无书写能力的,可自己口述申请内容,请亲属或朋友代书。
22、代书时,公证机关必须认真公证,并制作视听资料;法院工作人员必须认真监督,以确保代书的内容与口述的内容相同。
23、申请书写完毕以后,由公证人员当场制作公证书,证明申请的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法院工作人员在监督书上签字。
24、最后,申请书、公证书、监督书以及视听资料全部装入“安乐死案卷”(以下简称“案卷”),由法院保管。
25、 (2)申请书写活动完毕以后,法院立即指定病人目前所在医院的权威医师(至少一名)以及其他医院的权威医师(至少两名)对病人的病情分别独立的进行诊断,在7天之内作出书面结论。
26、书面结论要有医师签字和其所在医院加盖公章。
27、书面结论的内容主要是明确判断:A、病人是否确实患有当前医疗技术无法治愈的不治之症;B、该不治之症是否确实给病人带来了极端痛苦;C、病人是否已经处于临近死期的状态;D、是否确实是除了安乐死以外别无其他办法可使病人在一个较长的连续的时间内摆脱病痛。
28、书面结论须详细论证得出结论的医学根据。
29、法院将几份书面结论进行比较,结论一致的,即当几份书面结论全部为肯定的时候,才能视为初步具有符合安乐死的法定条件。
30、若有任意一份书面结论中的任一条结论为否定时,则法院裁定该病人不得申请安乐死。
31、但病人可以要求复诊,复诊仍须按上述程序进行。
32、复诊三次,还是不能达成一致结论的,法院裁定不得申请安乐死,亦不得再次要求复诊。
33、在诊断结论作出以前的“等待期”中,病人可随时撤回申请(授权即无效);也可单独撤回授权而另行授权。
34、撤回须制作撤回书。
35、撤回权正式行使之前,必须告知法院。
36、法院工作人员和公证人员到场,由法院主持撤回意愿的表达活动,病人在撤回书中表达撤回的意愿。
37、由公证机关制作公证书,以证明撤回的程序合法有效。
38、最后,诊断的书面结论、裁定书、撤回书、公证书装入案卷,由法院保管。
39、 (3)初步具有符合安乐死法定条件的,法院必须及时组织进行达成实施安乐死协议的活动。
40、病人、病人将要授权的医师、病人的亲属和朋友、法院工作人员、公证人员必须全部到场。
41、“实施安乐死协议”为标准格式,病人在协议书中书面表达他的授权意愿(关于授权的书面表达的问题,按申请的书面表达的规定办理)。
42、公证机关制作公证书,以证明授权行为合法有效。
43、然后,协议书交给病人授权的医师,医师必须在7天内决定是否接受授权,无论接受与否都得在协议书中表达自己的决定。
44、若决定不接受授权,应当及时通知法院,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病人,病人可以另外选择医师授权。
45、决定接受授权的,应当及时通知法院,法院应当及时主持最后的达成协议的活动。
46、病人、医师双方在协议书上作最后签字。
47、在这以前的“等待期”中,病人可随时撤回申请(授权即无效);也可单独撤回授权而另行授权。
48、医师非有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撤回对授权的接受。
49、撤回活动按前述程序进行。
50、最后签字以后,由公证机关制作公证书,以证明协议的内容和达成协议的程序合法有效。
51、法院监督人员在监督书上签字。
52、协议书、公证书、监督书、撤回书装入案卷,由法院保管。
53、 (4)实施安乐死的协议正式生效以后,即进入7天的“第二等待期”。
54、在此期间,病人可随时撤回申请(授权即无效);也可单独撤回授权而另行授权。
55、医师非有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撤回对授权的接受,撤回活动按前述程序进行。
56、病人撤回申请的,可以在自撤回申请之日起的7天之后再次申请,7天之内不得再次申请。
57、撤回书、公证书、再次申请的申请书装入案卷,由法院保管。
58、 (5)“第二等待期”期间,医师没有撤回的,应当及时设计实施安乐死的方案,并制作计划书。
59、计划书要确定具体的实施时间。
60、计划书得有医师的签字和其所在医院加盖公章。
61、制作计划书时,可以征求病人及其亲属或朋友的意见。
62、计划书必须得到病人及其亲属或朋友的认可。
63、认可活动由法院主持。
64、认可的,在计划书上签字;有异议的,可当场与医师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字;当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医师必须在3天之内修改,若修改两次以后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裁定不得实施安乐死。
65、认可活动也得由公证机关公证并制作公证书。
66、计划书(附本)、公证书装入案卷,由法院保管。
67、 (6)对计划书认可后,即准备按预定的时间实施安乐死。
68、在正式实施之前,病人仍然可以随时撤回申请或授权(协议即无效),撤回活动按前述程序进行,但医师非有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违反协议。
69、实施的全过程中,病人的亲属或朋友、法院工作人员、公证人员必须在场,任何一方中途不得随意离开。
70、法院有义务确保整个实施过程的正常秩序。
71、病人死亡后,医生当即在“安乐死实施情况纪要”(为标准格式)中填写有关内容。
72、公证机关对此情况予以公证,并制作公证书。
73、法院工作人员在监督书上签字。
74、实施情况纪要、公证书、监督书装入案卷。
75、最后,上述三方代表共同在“安乐死案卷”封面签字,至此,该安乐死案件进行完毕。
76、法院将整个案卷密封、存档。
77、若出现异常情况,医师必须作出紧急处理,公证机关、法院必须将此情况记录在“安乐死实施情况纪要”中。
78、异常情况的出现若是由医师的故意造成的,必须依法追究医师的法律责任。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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