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29 证券简称:春风动力 公告编号:2023-023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
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
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
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
的追溯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 15 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
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 号)(以下简称“《财会[2022]13
号》”),关于继续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
号)的相关问题通知,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 16 号》”),其中规定,“关于单项交易
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
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
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 15 号》《财会
[2022]13 号》《准则解释第 16 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
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
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
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
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试运行销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
解释第 15 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该合
同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
的分摊金额。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
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执行该规定未
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执行《财会[2022]13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财会[2022]13 号》再次对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
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取消了原先“仅针对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
额的减让”才能适用简化方法的限制。对于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 2022 年 6
月 30 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继续选择采用《新冠
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规范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适用
条件不变。
本公司对适用范围调整前符合条件的租赁合同已全部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
行会计处理,对适用范围调整后符合条件的类似租赁合同也全部采用简化方法进
行会计处理,并对通知发布前已采用租赁变更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赁合同进行
追溯调整,但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对 2022 年 1 月 1 日至该通知施行
日之间发生的未按照该通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财会
[2022]13 号》进行调整。
(三)执行《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理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
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
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
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
(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应付股利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
之间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处理
解释第 16 号明确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
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还是结束后),
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
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
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交易,按
照该规定进行调整;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有关交易未按照该规定进行处
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将累计影响数调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
相关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和要求而进行的合理变更,
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出发,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
[2022]13 号》《准则解释第 16 号》而进行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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