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玉苓案判决书(齐玉苓)


(资料图片)

1、因为在这起案件中,是宪法第一次司法化。

2、被告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

3、相关资料如下: 从此案的发生经过看,对于齐玉苓而言,关键之处在于法院是否支持其关于受教育权被侵犯的诉求,因为这决定了齐玉苓可以得到的赔偿数额。

4、按照初审法院、二审法院对待侵权赔偿救济的方法,若法院不予支持(恰如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为),齐玉苓只能得到其姓名权的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若法院予以支持(恰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为),齐玉苓就可以得到一切与其受教育权被侵害有着因果关系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失。

5、然而,由于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受教育权,而此案又是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故而认为法律的适用是疑难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解释。

6、最高法院于是作出了上述《批复》,认定陈晓琪等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享有的受教育权。

7、 因为齐玉苓由受教育权被侵犯所得的赔偿是根据〉宪法〈相关规定取得的,故称为宪法司法化之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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